驾驶证尚在制作过程中 驾驶人是否具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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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考驾照网|发布者:小编|更新时间:2013-12-26

  樊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都市樊富路四号桥东首与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于某带乘其母陈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于某与樊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樊某的驾驶证尚在制作中、樊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关于本案,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保险公司抗辩的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酗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暂且不论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该条款只规定了保险公司不赔偿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赔偿则没有作出规定。

  其二,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应由有权处理涉案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认定。处理涉案交通事故的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樊某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且在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于某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行驶,会车时未做到减速靠右行驶,是发生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樊某和于某各负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可见,公安机关并未认定樊某为无证驾驶。

  其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樊某取得驾驶证的日期与事故发生的日期仅隔数天,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实际具备了驾驶能力,因此樊某未取得驾驶证与无驾驶技能的无照驾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综合以上分析,该案中对樊某宜认定为具有驾驶资格,不仅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还有助于促进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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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驾驶证,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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